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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府城文化觀光產業協會章程

中華民國99年9月18日訂立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修訂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修訂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修訂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修訂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修訂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修訂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修訂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及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訂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台南市府城文化觀光產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為依人民團體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的社會團體,期能涵養民眾心靈,豐富人類生命,建設安和樂利之社會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台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台南市行政區域內。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推動台南市文化觀光產業。
二、 推行本市觀光服務:觀光旅遊、美食小吃、民俗技藝、發揚文化內涵的產業服務。
三、 輔導本市各項文化觀光產業,創造價值鏈。
四、 協助本市政府推動城市觀光旅遊活動。
五、 積極產業人才培訓,傳統技術傳承。
六、 協助業者拓展國內外行銷通路,推展國際經貿事務。
七、 其他。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資格如下:
一、 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持台南市政府發放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具有文化觀光產業經營及管理經驗者。
二、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產業團體或協(學)會,持台南市政府發放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之業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人以行使權利。
三、 特許會員:贊同本會宗旨之團體或個人,持非台南市政府發放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之外縣市業者,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七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另會員要參選理監事必須入會滿一年以上,入會期間按時繳納常年會費且無違紀事項。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會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理監事
三分之二比例出席理監事會決議予以除名,並提交會員大會,經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九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
一、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二、會員一經出會或退會聲明,日後欲重新入會時,需重新辦理入會手續,始得恢復會員資格。
三、每年6月清查會籍,會員代表經清查會籍後,尚未繳交常年費之會員,得由理事長召開臨時理事會,討論及決議暫停其會員權利,並送理事會覆議,註銷會籍。當事人得於接到通知後,於理事會覆議前申訴或完成繳費後恢復會員權利。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一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一、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依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以使大會職權。
二、 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力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本會置理事十一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理事、監事時,同時選舉出後補理事三人,後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 選舉會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 罷免工作人員。
六、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結算。
七、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一人為常務理事。
理事長對內總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六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
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七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八條、 理事、監事均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被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廿一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二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以及聘請會員擔任理監事參議,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任期相同。

 

第五章 會議

 

第廿三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臨時會議,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第廿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者,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五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 理事及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
五、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六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七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六章 經費與會計

 

第廿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2,000元,團體會員新台幣2,0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5,000元,團體會員新台幣5,000元。

外縣市特許會員年費6,500元。
(一) 新入會會員首期年費按月百分比計收,入會月份之認定以理監事聯席會審核通過之月份為主。
(二) 1.會員需入會滿一年,才能享有會員補助的福利。
      2.新會員入會未滿一年者,將不得享有會員參觀旅遊補助及其它須費用補助的權利。

三、 理監事參議除了會員常年費之外,應繳理監事參議年費新台幣5000 元。
四、 事業費。
五、 會員捐款。
六、 委託收益。
七、 基金及其孽息。
八、 其他收入。

 

第廿九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監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預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物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如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一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卅二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社會局113年3月11日南市社團字第1130376003號同意備查。